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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在职教师报考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19 16:52:00 浏览次数: 【字体:

 通教师【2014】 5号

 

 

关于做好在职教师报考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市直各学校(单位):

    根据《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85号)、《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市级示范区建设的意见》(通委发〔2014〕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加快在职教师提升学历层次的步伐,确保2018年我市高中教师研究生比例达到20%,我市将继续大力推进在职教师报考研究生工作。

一、报考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经费待遇

教育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市教育局奖励的办法。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及奖励政策。凡经市、县(市)区教育局批准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由派出学校承担;入学考试报名费、辅导费、书籍资料费由本人承担。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学业的,延长期内费用自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因个人原因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所有费用自理。

教育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形式原则上以业余、半脱产为主,采用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培养。学习期间一切关系留在原单位,工龄、教龄、职龄连续计算,国家规定的工资及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为充分调动学校培养高级人才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培养单位合法权益,凡考取研究生的教师及教育管理者,入学前须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并办理公证手续,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必须回原单位工作5年。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离开原单位,须在办理调离手续前向原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返还培养费。

三、组织领导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各学校(单位)要充分认识培养教育硕士(博士)研究生是我市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鼓励各学科骨干教师攻读与本专业对口的教育硕士(博士)学位,支持、鼓励职业学校专业课骨干教师攻读与本专业对口的工程硕士(博士)学位,确保我市教师学历提升达到教育现代化示范区要求,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南通市教育局

                            2014年6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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