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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1 16:01:00 浏览次数: 【字体:

 

南通市崇川区物价局

南通市崇川区教育体育局

 

崇川价费[2016]15

崇川教发[2016]78

 

 


 

关于明确2016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崇川区各中小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201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6] 183号)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办费及服务性收费

(一)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住宿费:普通宿舍住宿费100元/生.学期,条件较好的宿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伙食费:按照《南通市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通价规[2012]1号)执行。

3、社会实践活动费:50元/生.学期。

4、校服费按《关于市区中小学校校服价格的通知》(通价费[2011]248号)执行。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可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按照《南通市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通价规[2012]1号)执行。

二、教辅材料收费

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通市2014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通教基〔2014〕22号)精神执行。必须坚持“一教一辅”、“学生自愿”、“无偿代购不得牟利”及“收费公示”的原则。同时,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的通知》要求。《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加盖学校公盖和校长签名(章)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家长,征求家长意见,学校汇总后委托有资质的发行机构代购(各校要将《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回执收齐后留存备查)。严禁由教辅发行机构制发《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如查实发行机构到校发放征订单推销教辅材料的,一律清退并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办〔2016〕12号)精神,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牌、公示栏等方式,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减免规定、投诉电话等。

(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严格落实按学期按实结算的规定,学校要在学期结束后15日内,向本级物价、教育部门报送代办费结算、清退情况。

(三)对参加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活动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关于核定南通市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收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11〕235号)、《关于核定海门市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收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11〕236号和《关于调整“江海绿洲”社会实践基地收费标准的通知》(崇川价发(2015)19号)执行,但不得重复收取。

(四)学校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

附件:

崇川区中小学2016年秋季收费公示表

单位:元

 

收费项目及标准

   

 

备注

社会实践

活动费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校服费

95

76

95

76

85

/

按通价费[2011]248号文件执行

  明:

1、除通师一附、通师二附、实验小学、城中小学、崇川学校二、五年级个性化校服126/生,其余学校校服按上述价执行。

2、狼山镇街道和观音山街道范围内的中小学除伙食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3、城市有寄宿生的学校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坚持先公示再按学期收取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省里文件规定进行减免和补助。

4、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继续按苏政办发[2005]96号、苏价费[2005]281号、苏财规[2012] 10号、通财规[2012] 2号等文件执行。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残疾人子女,仍凭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减免、补助手续,并进行公示。

 5、监督举报电话:857970658579707612358-7]

崇川区物   

崇川区教育体育局

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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